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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微胶片档案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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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8-17 15: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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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缩微胶片档案数字化

    缩微胶片档案数字化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档案信息输出到16mm和35mm卷式黑白缩微胶片上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计算机等设备将A0或A0以下幅面纸质档案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图像制作成缩微品的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159.1-2003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1部分:一般术语(ISO 6196-1:1993,MOD)

      GB/T6159.3-2003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3部分:胶片处理ISO 6196-3:1997,MOD)

      GB/T6159.4-2003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4部分:材料和包装物(ISO 6196-4:1998,MOD)

      GB/T6159.5-2000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5部分:影像的质量可读性和检查(eqv ISO 6196-5:1987)

      GB/T6159.8-2003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8部分:应用(ISO 6196-8:1998,MOD)

      GB/T6159.22-2000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2部分:影像的布局和记录方法(eqv ISO 6196-2:1993)

      GB/T7516-2008缩微摄影技术缩微拍摄用图形符号(ISO 9878:1990,MOD)

      GB/T12355-2008缩微摄影技术有影像缩微胶片的连接

      GB/T15737-2005缩微摄影技术银一明胶型缩微品的冲洗与保存

      GB/T18444-2001已加工安全照相胶片贮存(idt ISO 5466:1996)

      GB/T19474.1-2004缩微摄影技术图形COM记录仪的质量控制第1部分:测试画面的特征(ISO 11928-1:2000,MOD)

      GB/T19474.2-2004缩微摄影技术图形COM记录仪的质量控制第2部分;质量要求和控制(ISO 11928-2:2000,MOD)

      GB/Z20650-2006缩微摄影技术缩微品的法律认可性(ISO/TR 10200:1990,MOD)

      DA/T31-2005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6159.1-2003、GB/T6159.3-2003、GB/T 6159.4-2003、GB/T6159.5-2000、GB/T6159.8-2003、GB/T6159.22-2000和DA/T31-2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数字档案信息digital archival information

      纸质档案经过数字化处理后产生的数字图像。

      4总则

      缩微品制作各环节应遵循GB/Z20650-2006提出的程序和建议。

      5输出前的准备

      5.1标板数字图像制作

      5.1.1测试标板可按GB/T19474.1-2004的要求制作;也可由设备制造商自行设计,其上应包括GB/T19474.1-2004所列全部检测内容。

      5.1.2图形符号见GB/T7516-2008。

      5.1.3凭证标板包括缩微品制作批准书、档案原件证明、输出说明等格式参见GB/Z 20650-2006附录B。

      5.1.4识别标板应包括档案权属单位、立档单位、输出单位、输出时间、输出人员、输出设备型号、操作系统、相关软件和其他需要识别的内容。16mm缩微胶片上识别标板还应包括缩率。

      5.1.5著录标板应包括本盘胶片所输出档案的著录信息。

      5.1.6如需输出数字档案信息的其他说明信息应一并制作成数字图像。

      5.2数字档案信息处理

      5.2.1数字图像文件格式和色彩模式应符合输出设备的规定。

      5.2.2数字图像质量应符合DA/T31-2005的规定。

      5.2.3需要解释说明的数字图像前应加入相应图形符号数字图像或说明文字数字图像。

      5.3编排

      根据胶片长度、缩率、标板数、分幅、合幅等因素计算出一盘胶片应输出的画幅数。

      5.4胶片上各区段设置

      每盘胶片分片头、前标识区、正文区、后标识区和片尾五个部分。

      5.4.1片头和片尾

      每盘胶片片头和片尾应各留出不少于700mm的空白片作护片和引片。

      5.4.2前标识区

      前标识区应包括下列标板:

      a)“卷片开始”标板;

      b)如本盘胶片内容是续接前一盘胶片的内容,则须输出“接上盘”标板;

      c)盘号标板(可直读);

      d)测试标板;

      e)凭证标板;

      f)识别标板;

      g)著录标板;

      h)其他说明信息标板。

      5.4.3正文区

      正文区应包括数字档案信息及相关标板,数字档案信息应按照档案原件的正确顺序排列。正文区与标识区之间应输出2~3个空幅。如采用靶标闪现检索,宜在靶标两侧输出空幅。

      5.4.4后标识区

      后标识区应包括下列标板:

      a)其他说明信息标板;

      b)著录标板:

      c)识别标板;

      d)凭证标板;

      e)测试标板;

      f)盘号标板(可直读);

      g)如本盘胶片内容需续接到下一盘胶片上,则须输出“转下盘”标板h)“卷片结束”标板。

      5.5缩微胶片

      应使用安全片基、高解像力及具有中、高反差性能的银-明胶型16mm或35mm卷式黑白缩微胶片。

      6.画幅、影像区和进片距尺寸

      6.1 16mm缩微胶片上画幅尺寸如图1和表1所示。同一盘胶片上相邻两画幅之间的间隔应相等,且不应小于0.5mm。

      6.2 35mm缩微胶片上画幅、影像区和进片距尺寸如图2和表2所示。

      7.影像排列

      影像排列方式如图3所示,应优先采用B种方式

      8.缩率

      8.1数字档案信息输出到16mm缩微胶片上

      8.1.1缩率应根据数字图像的质量、输出设备技术规格以及对缩微品的质量要求来确定。缩率的选择,应保证胶片上的影像还原后清晰可读。缩率建议在1/15~1/30范围内选择。

      8.1.2同一盘胶片应使用相同的缩率。

      8.2数字档案信息输出到35mm缩微胶片上

      8.2.1 A系列尺寸纸质档案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图像建议使用1/30、1/21.2和1/15的缩率,见表3。其他尺寸纸质档案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图像可按能容纳下全部图像的最小A系列尺寸处理。

      注:这里仅仅考虑了缩率因素。

      9.分幅和合幅

      9.1数字档案信息输出到16mm缩微胶片上

      9.1.1数字图像按本盘胶片所选缩率不能输出到一个全幅画幅内时应分幅输出。分幅输出的数字图像应按照阅读顺序排列。分幅处应至少留有对应纸质档案原件25mm的重叠。

      9.1.2相邻数字图像按本盘胶片所选缩率能输出到一个画幅内时也可合幅输出。合幅输出的影像间应有一定间隙。

      9.2数字档案信息输出到35mm缩微胶片上

      9.2.1数字图像需采用更高的缩率输出到一个画幅内会影响影像的清晰度时,应分幅输出。分幅输出的数字图像应按照阅读顺序排列。分幅处应至少留有对应纸质档案原件100mm的重叠。分幅系列的每幅都应在该画幅内影像区外右下角位置标注出分幅序号。分幅系列的第一个画幅应记作1/n,接下去的画幅应记作2/n、3/n等(n为分幅数)。

      9.2.2如果连续两个或多个数字图像按表3建议的缩率能够输出到一个画幅内时,可合幅输出。图4所示为常见的合幅输出影像排列方式。合幅输出的影像间应有一定间隙。

      10.检索

      为了方便缩微品的利用,生成的检索编码和标记应能满足计算机检索等多种检索方式的要求。

      11.输出

      11.1每盘胶片应按标准5.4.1的规定留出片头和片尾。

      11.2按顺序输出编排好的数字图像,图5所示为常见的输出顺序。

      11.3数字档案信息输出到35mm缩微胶片上需使用不同的缩率时,应在前标识区按所用的最低缩率输出一次测试标板,在后标识区按所用的每种缩率各输出一次测试标板,或在每次缩率变动时输出一次测试标板。

      11.4除在每盘胶片上输出测试标板用以常规检测外,在下列情况下应首先输出测试标板,用以评价输出设备的质量。检测方法见GB/T194742-2004。

      a)对输出设备、胶片冲洗机进行保养和维修后;

      b)冲洗胶片的化学药品发生变化时;

      c)冲洗条件发生变化时;

      d)任何不利于系统操作的情况发生后。

      12.接读

      如果两盘胶片上输出的档案信息具有连续性,应在前一盘胶片“卷片结束”标板前输出“转下盘”标板,在后一盘胶片“卷片开始”标板后输出“接上盘”标板。

      13.冲洗

      应充分注意缩微胶片处理设施内的危害物。

      缩微胶片冲洗的方法和步骤应符合GB/T15737-2005的规定。

      14.质量要求

      14.1缩微品记录的影像应保持档案信息的原貌。除按本规定设置的标板、图形符号和必要的说明外,不得丢失和增加任何信息。

      14.2缩按照B/194742-2004中5.2.3的规定进行检测,密度值应符合B/T194742-2004中表1的规定。

      14.3缩解像力应按照B/194742-2004中5.2.1的规定进行检测,解像力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

      14.4缩微品上的硫代硫酸盐残留量应符合GB/T15737-2005的规定。

      14.5缩微品上不应有划伤及指印、水渍、油渍、药液等污染痕迹。

      15.补充输出与接片

      15.1将补充输出的16mm缩微胶片接入本盘胶片时,其缩率应与本盘胶片所选缩率一致;将补充输出的35mm缩微胶片接入本盘胶片时,其缩率应与本盘胶片上对应影像的缩率一致。

      15.2补充输出的胶片应按本标准5.4.1的规定留有片头,并按下列顺序输出:

      a)“卷片开始”标板;

      b)补充输出说明标板;

      c)补充输出的数字档案信息。

      15.3补充输的胶片接在本盘胶片的“卷片开始”标板之前所示。

      15.4宜使用超声波接片机接合胶片。接片要求见GB/T 1235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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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缩微胶片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

      当前,数字化加工是一项重要的集中托管业务。各数字档案代管机构提供一系列的数字化加工服务,包括排序整理、格式转换、数据录入、文件扫描、数字图像保证计划、个性化服务等;数字化加工的对象也包括纸质档案、模拟磁性载体档案、缩微胶片等多种形式。

    缩微胶片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

      国家和地方先后颁布了多项档案数字化标准规范。国家标准《文献档案资料数字化工作导则》(GB/T 20530)规定了数字化工作的指导原则和一般过程。档案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 31)、《缩微胶片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 43)则分别规定了不同载体形式档案的数字化要求;前者的修订,以适应技术和社会的最新发展。行业标准《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62)在2017年发布。此外,2014年国家档案局颁布了《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北京、广西等地还颁布了地方性的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

      概括而言,档案数字化加工应主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01、遵循数字化加工流程

      数字档案代管机构应严格遵循各类相关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流程开展业务。比如,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的流程主要包括档案整理、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数据质检、数据挂接、数据验收、数据备份、成果管理等。不可遗漏任何一个工作环节,否则可能导致数字化成果不合格、不可用。比如国内外数字化加工机构都强调在整理档案时需要去掉订书钉、纸夹、胶带等,以方便扫描,扫描之后要将扫描件和目录挂接。我国某些地方就曾经出现过未建目录、没有数据挂接而导致数字化成果无法利用的情况。

      02、采用科学的技术指标

      为了保证加工后的数字档案长期可用可理解,数字信号的各项技术指标均要合乎规范要求。例如,纸质档案扫描加工的主要技术参数要求涉及色彩模式、分辨率、存储格式和压缩率等。其中扫描色彩模式一般有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根据DA/T31修订版的送审稿,扫描分辨率一般应不小于200dpi,如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时,建议扫描分辨率不小于300dpi。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的图像文件,一般采用TIFF(G4)格式存储;采用灰度模式和彩色模式扫描的文件,一般采用JPEG格式存储。存储格式压缩率的选择,应在保证扫描的图像清晰可读的前提下,以尽量减小存储容量为准则。

      行业标准《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规定的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技术指标如表1、表2所示。

      03、对过程和成果进行监督和管理

      集中开展数字化加工业务具有数量多、任务重、时间短、质量难以把控等特点,要保证数字化集中加工的效率和质量,需要注意加强对数字化加工的管理,特别是质量检测和过程监控。根据DA/T 31修订组的调研,原标准侧重规定纸质档案数字化的技术要求,但是数字化管理和技术同样重要,修订组特别针对纸质档案数字化的组织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标准的名称也变更为《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DA/T 31修订版指出,应加强对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应建立完善的问题反馈机制,对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过程中后端环节发现的前端环节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和修正。此外,需要加以质量检测和验收的成果类对象包括目录数据、数字化档案、数据挂接、存储载体等。

      04、完整记录数字化方案和过程

      数字化加工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时建立起完整、规范的记录,即工作文件。DA/T 31修订增加了数字化工作记录应完整的验收指标要求,要求就工作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验收。《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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