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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05月22日
档案管理学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因地区和学校而异,以下是一些通用的指导原则:
档案管理办法:
1.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应制定档案管理规定,明确档案管理的范围、保管期限、档案的分类、整理、移交和销毁等要求。
2. 确定档案保管责任:学校应确定各部门的档案保管责任人,负责收集、整理、移交和保管本部门的档案。
3. 定期整理档案:各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档案分类管理:根据档案的不同类型和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
5. 建立档案索引:为方便查找档案,应建立档案索引和目录,并定期更新。
6. 档案备份保存:为防止档案丢失或损坏,应进行档案备份保存,并定期检查备份档案的完整性。
7. 档案销毁:对于过期或无用的档案,应按规定进行销毁,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1. 确定档案管理范围:各部门应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明确本部门需要管理的档案范围和种类。
2.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档案管理规定,明确档案的整理、分类、移交和保管等要求。
3. 定期整理档案:各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应定期对过期或无用的档案进行销毁。
4. 建立档案索引和目录: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档案的索引和目录,方便查找档案。索引和目录应定期更新。
5. 档案备份保存:各部门应定期备份保存档案,防止档案丢失或损坏。备份档案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6. 加强档案保密工作:各部门应加强档案的保密工作,防止未授权人员访问或获取档案信息。
7. 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各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对档案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8. 进行档案管理培训: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应对各部门人员进行档案管理培训,使其了解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法律依据:《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财政部以及国家档案局于2015年12月11日进行修订的部门规章。目的是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企业会计档案的归档、存档、保管、使用、移交、保管期限以及销毁工作制定了相关的条例。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1. 目的和范围
1.1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企业两个文明建设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文书、电子、科技、声像等档案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文书、电子、科技、声像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归档、整理立卷、保管、利用和借阅、鉴定销毁等。本制度所指的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电力工程、科研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2. 引用标准
本制度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管理职责
3.1 人事行政部职责
3.1.1人事行政部是公司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定期修订,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3.1.2 人事行政部配有专职档案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而制定的法规
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