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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学
越南文书档案局(National Archives of Vietnam)是越南政府的一个机构,负责管理和保存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公共档案、私人档案、政府文件、照片、音频和视频记录等。该机构成立于1945年,总部位于河内市。其使命是促进越南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并与国内外的其他档案馆和机构进行合作。该机构还提供研究和咨询服务,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越南的历史和文化。
办公厅(V11):主任阮名共(Nguyễn Danh Cộng)少将 安全总局(原对外安全总局,第一总局):总局长阮志成中将。设安全参谋一局(A62)、政治保卫二局(A63)、政治保卫三局(A64)、政治保卫四局(A65)、政治保卫五局(A66)、政治保卫六局(A67)、外线局(A69)、技术业务一局(A70)、技术业务二局(A71)、出入境管理局(A72)、政治安全一局(A73)、人权指导委员会常设办公室 (A74)、后勤安全一局(A77)、安全参谋二局(A82)、对内政治安全局 (A83)、财政金融安全局 (A84)、综合经济安全局(A85)、农村农业安全局(A86)、通信信息安全局(A87)、社会安全局(A88)、西北安全局(A89)、西原安全局(A90)、西南部安全局(A91)、安全调查局(A92)、安全业务档案局(A93)、政治安全二局(A94)、后勤安全二局(A95)。 国内安全总局(第二总局,已并入第一总局):总局长范勇、副总局长程文统、副总局长阮德明(Nguyễn Đức Minh)中将。负责各行业单位的内部保卫。 政治总局(原名力量建设总局,第三总局):总局长陈伯韶中将,副总局长黎玉南。设力量建设参谋局(X12)、干部组织局 (X13)、培训局 (X14)、政治工作局(X15)、党的工作与群众工作局 (X16)、人民公安报社(X21)、人民公安杂志社(X24)、人民公安历史所(X25)、政策局(X33)、人民公安影视广播中心 (X34),以及院校: 人民公安政治科学院(T29)。 人民安全科学院 (T31):副院长范玉贤大校 人民警察科学院(T32)是越南最大的警察教育培训机构,是培养越南警官的最高学府。成立于1968年5月15日,现有学生8000多人,教师和行政干部近600人,其中专业授课教师约300人。主要教学系部有经济犯罪侦查系、毒品犯罪侦查系、犯罪现场勘查系、治安系、交通管理系、狱政管理系等。学院开设有五年制的本科教育、三年制的硕士和四年制的博士教育。学院还提供在职警官的培训。 消防学院(T34)。 后勤-技术学院(T36) 人民安全学院(T47):副校长何越勇大校。位于胡志明市。 人民警察学院(T48):位于胡志明市。 人民安全第一高等专科学校 (T33):位于河内。 人民安全第二高等专科学校 (T37):位于边和。 人民警察第一高等专科学校 (T38):位于河内。 人民警察第二高等专科学校 (T39):位于胡志明市。 人民警察第三中等学校(T49):位于芹苴市。 人民警察第四中等学校(T51:位于兴安省文江县。 交通警察中等学校(T52):位于广南省升平县。 武装警察中等学校(T45):位于河内。 公安部第一文化学校(T35) 公安部第二文化学校(T42) 公安部第三文化学校(T46) 后勤-技术总局(原名后勤工程总局,第四总局):总局长Lê Văn Minh中将。全国共有4000余人,总局机关有500人,下设参谋局(H42)、装备与技术管理局(H44)、营房与基本建设局(H45)、环境与科学技术管理局(H46)、联络通信局(H47)、信息技术局(H49)、卫生局(H50)、管理局(H51)、运输仓库局(H52)、机要局、公产管理与财务会计室(H55)、业务机器与电子技术研究所(H56)、业务材料与化学生物技术研究所(H57)、19-8医院、30-4医院、199医院、传统医学医院、Gmobile移动通信、白藤、巴定、升龙、汽车技术等。各省公安厅设有后勤处,各县公安局设有后勤大队。 情报总局(第五总局):总局长邓春銮(Đặng Xuân Loan)中将、副总局长黎孟强。下设参谋局、后勤-技术局、情报科学院、B15局、B18局、B23局、B31局、B32局、B42局、B43局、B50局、B51局、B52局等。 人民公安警察总局(原名预防和打击犯罪总局,第六总局):总局长范文永中将、副总局长杜金线。设总局办公室、总局监察室、总局党委监察委员会、警察参谋局(C42)、政治局、后勤-业务局、调查警察机关办公室(C44)、毒品犯罪打击与预防局(C56)、社会秩序犯罪调查局(C45)、经济管理秩序与职务犯罪调查警察局(C46)、毒品犯罪调查警察局(C47)、职务犯罪调查警察局(C48)、环保犯罪调查警察局 (C49)、预防打击高技术犯罪警察局(C50)、罪犯追缉警察局(C52)、社会秩序行政管理警察局(C64)、居住登记管理与人口数据警察局(C72)、警察业务档案局(C53)、技术与外线警察局 (C51)、刑事科学研究院(C54)。 社会秩序与安全管理总局(第七总局,已并入第六总局):副总局长杜挺毅 副局长陈文卫少将。 执法与司法支援总局(第八总局):总局长Nguyễn Ngọc Bằng少将。下设:参谋局(C82)、刑事执行监督与司法支援局(C83)、看守所管理局(C84)、监狱管理局(C85)、教育改造与社区融入局(C86)、后勤-技术局(C87)、总局监察(C88)、政治局(C90)、业务教育与培训中心、总局直属监狱。 警卫司令部(K10):司令Vũ Xuân Sinh中将。1989年1月13日设立该司令部。担负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区域、重要会议与来宾的警卫工作。下设:综合房、参谋房、干部组织房、政治工作房、后勤房、党和国家领导人警卫房、会议外宾警卫房、警卫技术房、党中央与国会处所警卫房、党的工作与群众工作房、180警卫房(位于胡志明市)、600团、375团、312团、建筑项目管理办、业务教育与训练中心。 机动警察司令部 (K20):司令阮文旺中将,政委Đỗ Đức Kính中将。2009年11月12日设立该司令部。下设:东北部机动警察团(E22)、西原机动警察团(E20)、中部机动警察团(E23)、西南部机动警察团(E21)、西北部机动警察团(E24)、东南部机动警察团(E25)、第1特任警察营(河内)、第2特任警察营(胡志明市)、第3特任警察营(岘港)、机动警察业务指导房、技术与机要信息房、建设项目与营房管理房、党的工作与群众工作房、党委监察委员会、业务教育与训练中心、人民公安仪仗队、艺术团、保卫警察局(C65)、动物训练使用管理局(C69)。 国际关系局(V12):局长陈家强(Trần Gia Cường)少将 网络安全局(A68):局长Hoàng Phước Thuận少将 财务局(V22):局长Nguyễn Tiến Bền少将 法制与行政手续改革司法局(V19):局长Nguyễn Ngọc Anh少将。越南实现2013-2020年阶段行政手续、公民证件简化和居民管理数据库创建总体提案国家指委会(简称896号指委会)办事机构设在该局。 推动全民维护祖国安全运动局(V28):局长Nguyễn Văn Khảo少将 监察局(V24):局长Nguyễn Văn Lưu少将 公安部党委监察委员会(V31):常务副书记Trần Công Viên少将 消防与搜救局(C66):2014年8月26日从第七总局下属局级单位升级为公安部下属单位。局长Đoàn Việt Mạnh少将。 消防与搜救警察局下辖15个单位:参谋处(一处)、防火审查检查与火灾调查处(二处)、 防火审批处(三处)、灭火工作处(四处)、后勤处(五处)、促进防火灭火与救难救护全民运动宣传处(六处)、易燃易爆处理调查指导处(七处)、救护救难业务指导处(八处)、防火灭火与救难救护工具管理处(九处)、防火灭火与救难救护科学研究咨询与技术转移中心、北部区域防火灭火与救难救护工作国家服务中心、干部组织处、政治工作处、后勤处。在13个省、直辖市已设立消防公安厅(局),50个省公安局下属消防与搜救警察处。2015年,将有20个省、直辖市消防公安厅(局)。 规划与投资局(H43):局长Đồng Văn Sơn少将 交通警察局(C67):局长Trần Sơn Hà少将。2015年1月20日正式成立。下设参谋处(一处,交通警察信息指挥中心)、政治处(二处)、后勤处(三处)、交通安全秩序法律普及宣传处(四处)、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处(五处)、交通工具检定登记指导处(六处)、驾照管理考试指导处(七处)、交通导引控制组织指导处(八处)、道路交通巡逻控制指导处(九处)、 高速公路交通巡逻控制指导处(十处)、铁路交通秩序安全组织指导处(十一处)、内河航运犯罪打击预防工作处(十二处)、内河交通巡逻控制指导处(十三处)、第一艇队、第二艇队、第三艇队、业务教育与学习驾驶训练中心。 公安科学研究院(V21):院长Trần Minh Thư 少将
1950年,故宫文献馆改为档案馆,成为专门保管清历史档案的专业机构,1955年故宫档案馆划归国家档案局领导,改称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并从各地藏有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手中征集和接收了清档案近四千箱(约400余万件),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档案数量增加了近一倍,档案全宗也由原来的十几个达到了70几个。但是,目前国内一些机关、团体、学校及个人手中,甚至外国的一些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和私人手中还收藏有不少清代档案。此外,台湾故宫博物院收藏有宫中档、军机处档、清史馆档、实录、起居注、诏书、国书、本纪、满文老档及杂档等,共计三十九万二千多件;从中选编出版了《海防档》、《中法越南交涉档》、《中俄关系史料》、《矿务档》、《宫中档》、《旧满洲档》、《清太祖武皇帝实录》、《道咸同光四朝奏议》、《袁世凯奏折专辑》、《年羹尧奏折专辑》等档案史料汇编。
目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是保存清代档案最多、最集中的地方。它收藏有清朝中央机构及地方官衙、个人、王府的档案,共约九百多万件。在时间上起于清入关前1607年,止于宣统三年(1911)。此外,清朝末代皇帝溥仪退位后住在紫禁城及寄居天津时期的档案亦包括在内。这些档案的所属全宗分别为:内阁、军机处、内务府、宗人府、宫中各处、吏部、户部——度支部、礼部、兵部——陆军部、刑部——法部、工部、外务部、学部、农工商部、民政部、巡警部、邮传部、理藩部、乐部、责任内阁、弼德院、都察院、资政院、翰林院、大理院、会议政务处、督办盐政处、总理练兵处、清理财政处、管理前锋护军等营事务大臣处、侍卫处、禁卫军训练处、尚虞备用处、京城巡防处、京防营务处、京城善后协巡总局、禁烟总局、顺天府、会考府、军谘府、醇亲王府、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国史馆、方略馆、太仆寺、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神机营、健锐营、火器营、钦天监、国子监、大清银行、近畿陆军各镇督练公所、京师高等审判厅检查厅、长芦盐运使司、銮仪卫、八旗都统衙门、步军统领衙门、山东巡抚衙门、黑龙江将军衙门、宁古塔副都统衙门、珲春副都统衙门、阿拉楚喀副都统衙门,以及溥仪、端方、赵尔巽等。档案的种类和名称不下百余种,包括有皇帝发布的命令文书,如制、诏、诰、敕、谕、旨等;有官员向皇帝的奏报文书,如题本、奏折、贺表、笺文等;有记载皇帝言行和政务活动的档案,如起居注、实录、圣训、本纪、方略等;有记载皇室和皇族事务的档案,如玉牒、星源吉庆、皇册等;有各衙门之间的来往文书,如咨文、移会、札、禀、呈、函等;有外交文书——照会等;此外还有电报、舆图、史书、清册、各种档册、人物传记等。这些档案,绝大部分使用汉文或满汉文合璧书写,有一部分专用满文的,也有少数使用蒙、藏等少数民族文字书写。此外还有英、法、俄、日等外文档案。这些档案史料内容丰富,几乎包括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教育、艺术、天文、地理、气象、民族、外国侵略、人民革命运动以至宫廷生活、典章制度等各个方面。这些清档案数量之巨、种类之多、内容之广,在全国绝无仅有,是中国目前历史档案中保留数量最多、最为完整的部分,也是中国历史上稀有的文化遗产和宝贵的社会财富。
建国后,1954年11月,中央批准在国务院设立国家档案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中央档案馆成立,同年,很多各省市地方档案馆也陆续成立。
我也是想找民国时期的档案保管机构,确实没有像建国以后的档案馆这样单独的机构,甚至不像古代也有专门机构。
法律分析: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通常为10年或30年。根据文件内容的不同,划分其属于永久保管还是定期保管。
法律依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文书档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务活动中产生的,由通用文书转化而来的那一部分档案的习惯称谓。包括命令、指示、决定、布告、请示、报告、批复、通知、信函、简报、会议记录、计划和总结等。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文书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工作的制度、规定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银行文书档案是各级行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经过分类整理而保存起来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
1、本级行自身形成及本级行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反映本行主要工作活动的文件材料;
2、上级行和上级党政机关颁发或转发的针对本行工作或本行须遵循贯彻的文件材料;
3、下级行报送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4、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本级行需要执行的文件及与本行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5、本行附属企业和本行投资入股的各类的反映其基本面貌和经营状况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四条各级行党、政、工、青、妇等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书档案材料,均应由本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和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以维护建设银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级建设银行应实行由文书部门或职能部门整理立卷的制度,档案部门负责对立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六条各立卷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承办人员在文件材料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全部文件材料交文书立卷人员,由文书立卷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的时间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双方根据移交的案卷目录进行清点、核对,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七条文书立卷工作要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立卷归档要求
1、做好文件材料收集工作。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种类、份数及每份文件的底稿、附件和与文件有关的签报、批示等附属材料,均应齐全、完整。
2、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应分开立卷。
3、行内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文件,由主办部门立卷,本行同外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由行内交主部门立卷。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可放在复文年立卷;未作批复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规划期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总结期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各类案件放在结案年立卷。
5、卷内文件材料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排列: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审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草稿、修改稿依次排列在审定稿之后;各类案件的案卷,其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件材料应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合理组织立卷。
6、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装订的.案卷,应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的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首页的右上方逐件编件号。
7、归档的每一案卷均应填写一式三份卷内文件目录,其中一份置卷首,一份由立卷部门留底,另一份交档案部门作为检索工具。每一案卷的卷尾均应放置备考表,用以填写本卷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及立卷人姓名、立卷完成时间等。
8、案卷封皮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概括、字迹工整。案卷封皮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书写。
9、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张页应进行托裱,宽大的张页应折叠整齐,装订线外有字迹的张页应加宽边。案卷采用三点一线的装订方法,并保持右边、底边整齐。不装订的案卷,其卷内文件应逐件用细线装订。
10、立卷完成后,立卷人员应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填制一式两份案卷目录。其中一份交档案部门留存,另一份经档案部门编填卷号后退立卷部门备查。
第九条本级行附属企业的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比照本行职能部门办理。本级行投资入股的各类的属于本行文书档案管理范围的各类档案材料,由本行文书部门或本行业务管理部门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含15年)。对不易判定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应按照宜长不宜短的原则进行保管。
第十一条凡是反映本级行主要业务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级行各项工作和经济建设、历史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其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行制定的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和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本级行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等。
2、上级机关颁发的针对本行主要业务工作并需要本行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凡是反映本级行工作活动,在较长的时间内对本级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行处理一般工作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一般的规章制度等。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行主要业务并需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
3、下级行报送的重要的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行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行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非本行主管业务。但本行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3、下级行报送的一般性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4、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需要本级行执行的法规性文件及与本行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第十四条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档案所属年代的下一年1月1日起计算。长期规划、计划等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则按其有效期满后的下一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各级行档案部门对所接收的案卷应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案卷应退立卷部门重新加工整理。
第十六条各级行档案部门应以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为前提,按照本行文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选择年度——组织机构分类法或年度——问题分类法对归档案卷进行分类。所用的分类方法应保持前后一致,尽量保持固定,不能随意变动。
第十七条案卷的排列应以档案分类方法为基础,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排列入库。案卷排列方法应统一,前后一致。
第十八条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第十九条案卷目录应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年度或混年度编制目录号。在一个全宗内,案卷目录号不能重复。
第二十条各级行档案部门应充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根据需要编写各种类型的档案资料,主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档案部门应努力做好档案利用工作,除编制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全引目录外,还应根据利用者借阅档案的规律和特点,编制重要文件目录(卡片)、专题文件目录(卡片)、文号索引等档案检索工具,力求做到查找使用方便,调卷迅速准确。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档案部门应根据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档案的借阅制度,严格办理借阅手续和掌握借阅范围,防止密级档案失密、泄密,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应定期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档案的具体时间、范围和进馆要求,按照当地档案局、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文书档案,应由本行档案部门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鉴定和销毁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设银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时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87)建总办字第20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